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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大告了“华师初中”?

2023-04-26 14:22
来源: 长江日报、随县法院
    浏览: 769


4月24日

据长江日报报道

华中师范大学授权

民办学校挂牌“华师”小学

结果民办学校因

私自挂牌初中和幼儿园

被打假

授权小学挂牌,私挂到了初中

 

2013年6月

华中师范大学与

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

就合作共建小学事宜

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

许可该校使用“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商标

并对品牌管理费进行了相关的约定

图片

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

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

开办幼儿园、初中

并以相关醒目标识

对外经营、展示宣传

华中师范大学据此主张

涉事学校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案立案后

学校已变更名称

清除了校门外、广告宣传中

含有华中师范大学的相关标识

但在网站中,还保留有相关文字


 

华中师大获赔228000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认为,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服务范围为小学教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获得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均应以小学办学范围为限,其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使用含有“华中师范大学”商标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幼儿、初中教育领域的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季梁教育集团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而非发起阶段;幼儿园、初中的设立系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自主的经营、管理行为,被告季梁教育集团并未参与到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中,没有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实施共同商标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主体,但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在网页中将含有学校介绍的内容作相应的删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华中师范大学”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师范大学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8000元。

该案属于典型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构成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权利人可选择其一主张权利,并结合公司法中发起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该案判决对学校设立人对于学校设立之后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既保护了知名高校的商标权利,又有力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律小知识:

侵权责任竞合/相关法条

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产生,且使这些责任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商标许可期限,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许可期限一般不应超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如果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首先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