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六起危险驾驶案,六起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时三十分钟,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实现了刑事简案快审快结,极大提升了庭审质效。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被告人宋某、刘某某、张某、肖某、熊某某、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庭过程中,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事实情节,当庭对六案被告人进行宣判,对六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到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本次6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通过现场同类案件判决的展现,对六名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深刻,六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判决结果均不持异议。我院提前联系了公安机关,宣判后立即对判处实刑的三名被告人采取了逮捕措施,为后续收监执行做好准备,最终本次庭审圆满收官。此次审结的六件案件平均审结时长仅5天,西陵法院在提升案件质效方面一直在努力,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力求保质保量,快审快结。
西陵法院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侦诉审流转紧密衔接,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诉、快审、快结,积极探索“简案快办”新机制,实现刑事简案“四个集中”:集中立案、集中审理、集中宣判、集中送达。该次六起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宣判,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对该实施意见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一次深入实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欠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驾车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