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很多“银发族”超过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 但他们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 西法在线用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 2014年 已经60岁退休的甲,经人介绍与乙公司负责人刘某相识,因甲懂点法律,退休之余时常帮刘某追偿债务、联系招商。 2015年5月 乙公司给甲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特授权甲为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公司有关业务洽谈等工作”。 2018年6月 甲和乙公司补签《劳务合同协议书》,载明有“1.根据乙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特聘请甲为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公司副总经理。2.甲专职负责公司招商引资及有关法律事宜。3.乙公司给甲工资待遇每月按3000元标准给付到账。4.甲按公司要求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5.本协议视为《劳动合同法》同等法律效力。” 此后,因乙公司拖欠工资未付,甲追讨未果,诉至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关系”裁定不予受理,故甲诉至法院。 《授权委托书》、《劳务合同协议书》上均有被告乙及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盖章签名,视为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甲在乙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岁,故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按《劳务合同协议书》约定,乙公司须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每月3000元劳务费用,即劳务费总额174000元(58个月×3000),乙公司已付5000,故尚欠169000元。 依据《劳务合同协议书》,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并非被告乙公司辩称的委托合同,故乙公司辩称“没有完成招商引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应支付报酬”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劳务费用169000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银发族”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如若发生纠纷,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起诉。 劳动者应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劳务报酬、医疗保障、甚至工伤保险等。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合同对于纠纷的解决就有了书面依据。 同时也要养成保存好相关材料的意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亦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工资条、工友证言等方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委托,也可以是无偿委托。常见的委托合同,有律师代理合同。而劳务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的合同,着重点在于提供劳务。从广义上讲,委托合同是劳务合同的一种。《民法典》将委托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单列出来。 本案中,双方合同名称明确是《劳务合同协议书》,即双方成立劳务合同,被告辩称的“招商没有效果,法律咨询没有效果”,均不是法定抗辩理由,不能成为乙公司不付劳务费的理由。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只有一字之差 法律责任却天差地别 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现在 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仔细了解一下 它们都有哪些区别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我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要求的那么严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如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