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疫情,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冲击,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疫情中受到的影响最大。
西陵法院执行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多举并措,用法律手段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2020年4月,湖北刚刚启动了复工复产的步伐,西陵法院执行局收到了一份湖北某材料制造公司的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宫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湖北某材料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土地闲置费,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同时兼任该公司技术总监,为使公司顺利度过难关,一直多方奔走筹措资金,寻求资金和技术支持。
因复工复产初期,公共交通工具和恢复运营有限,限制高消费措施严重影响了宫某的出行。西陵法院在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立即与案件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协调,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综合考虑民营企业目前生存的困境,同意解除对宫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为支持该公司图存自救和民营企业盘活发展,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终同意解除对宫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