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告宜昌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宜昌某民宿酒店,租赁期限三年,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受疫情影响,酒店经营困难,居委会为宜昌某民宿酒店免除了2020年度二个月的租金,但酒店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当年租金。
2021年9月1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由于该酒店仍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居委会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酒店支付租金。酒店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居委会按政策减免租金。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酒店辩称,居民委员会也是基层政府,要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要按国家政策减免租金。对此居委会则坚持认为,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关,不应按国家政策减免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一,自2020年起,因受疫情影响,酒店行业经营遭受重创。被告在勉力维持经营的情况下,支付了部分租金,且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又分二次支付部分租金,其履行合同的意愿是积极的、主动的。考虑到疫情的持续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最大利益;二,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据我国现状而言,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国家划拨,其管理财产获得的收益需通过报账支取,承担许多政府职能。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居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的特殊属性,原告应当参照适用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个体工商户免租减租的相关政策,减免被告部分租金。
过去三年,酒店行业受疫情波动冲击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微酒店,经营举步维艰。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均出台了相应的对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的租金减免政策,以保障中小微企业顺利度过难关。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虽并非国有资产,但居民委员会属于承担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特殊法人,办公经费亦由国家划拨,因此应担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为确保特殊时期酒店经营场所稳定,装修等投入不会“付诸东流”,为酒店“恢复元气”注入信心,西陵法院适当参照国有资产的规定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和使命担当,切实将公平正义传递到小微市场主体。
本案判决后,酒店积极主动按判决内容分期向居委会支付了租金,在居委会的理解和支持下,酒店最终熬过了疫情难关,现正迎来生机勃勃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