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电影中竟然出现自己的手机号,骚扰电话不断……

2021-03-03 09:16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浏览: 617

2019年12月13日,由黄渤、王珞丹主演的电影《被光抓走的人》在全国影院热映,不少宜昌人在大荧幕上看到家乡熟悉的街景感到骄傲。与此同时,宜昌市民曹女士却添了不少烦恼,这是为何?

电影《被光抓走的人》在宜昌开机,曾在宜昌肖家巷、红星路、二马路等多处取景,该影片主演黄渤与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西陵区二马路原告曹女士经营的妆妆·甲甲美甲店和邻居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原告美甲店招牌上的手机号码出现在两段合计40秒电影场景中。电影上映后,曹女士每天接到百余次陌生骚扰电话和短信,给本人生活、工作带来极大困扰。曹女士认为,电影出品方未将美甲店招牌上的手机号码后期处理,导致自己私人电话号码暴露于电影屏幕,隐私权受到侵犯。遂将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采用技术手段遮挡电影中原告曹女士的电话号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经营美甲店,将其持有的涉案号码公开在美甲店的招牌上,意在招揽美甲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因被告公司出品的影片《被光抓走的人》在原告美甲店前取景,导致原告门店招牌中的涉案原告私人号码出现在影片中,致使全国各地大量观众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侵扰原告,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违背了原告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西陵法院判令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原告曹女士的电话号码;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曹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