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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仍应赔付!

2020-08-17 16:34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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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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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曾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3个月。暂扣期间,张某再次驾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与骑电动车逆行的李某发生碰撞,后李某不治身亡。该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某的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李某的家属起诉A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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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张某系暂扣驾驶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无证驾驶,交强险应予赔付。对于商业险,因A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明确提示、告知“无证驾驶、酒驾免赔”等免责事项,故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对张某不生效。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保险款46万元。A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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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的情形比较特殊,张某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典型的“明知故犯”、无证驾驶。即使张某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张某的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最后还要由保险公司买单呢?这要从交强险、商业险分开说。

1、交强险。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也不同于商业险,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交强险突出的是公益性、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它能将严重损害性的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分摊救济费用,迅速救助受害人是其制度设计目的。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则可能产生驾驶人逃逸、受害人无法医治的后果,违背社会救济目的。当然,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依法可向侵权人追偿。

2、商业险。顾名思义,商业险纯粹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平等商业协商结果,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与不赔。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肇事行为,保险合同中均列明为免赔事由。若保险公司能举证向投保人明示了上述条款,则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若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示,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