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你以为只钓个鱼?

2023-09-19 17:12
来源: 刑庭 张曼莉
    浏览: 724

9月7日上午,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简要

2023年5月16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独自来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达门船厂滑坡道正下方长江边,使用随身携带的锚杆、鱼线、锚钩等渔具以锚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21时30分许,王某某被巡逻的渔政人员当场查获,并扭送至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西坝派出所。经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认定,王某某系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西陵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西陵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鱼竿、鱼钱、鱼钩、轮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法官说法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锚杆、鱼线、锚钩等渔具,以锚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他明知虎山险,偏向虎山行,此前就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拘役,对此西陵法院才对其作出从重处罚决定。

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什么是“禁渔期”?

什么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什么是“禁用的方法”?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示

长江葛洲坝以下60公里为中华鲟保护区,禁止垂钓,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

禁钓区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限钓区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布和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

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

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

 

禁钓区和限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市区明确并标识公布。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重点水域开启“十年禁渔”,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措施、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才能让江河流域渔业资源得到恢复,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