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佳节临近,饮酒莫贪杯,劝酒需担责!

2021-02-20 14:55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浏览: 458

翻开日历,还有一周就要过年啦!年节期间,亲朋好友小聚难免小酌怡情,适当小酌虽然可以调节气氛,但过量饮酒和劝酒不仅伤身还“伤心”。

案件回顾:2018年2月4日下午,李某与其同事6人相约聚餐,席间共饮4瓶白酒。酒后又相约打麻将娱乐。晚上19时许,李某因要参加王某的生日聚会而离开,期间在王某的生日宴会上李某再次饮酒。晚上22时许,李某在参加完王某的生日聚会后,因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于是李某的父母妻儿将与李某共同饮酒的同事张某和王某告上法院,认为其存在劝酒行为及酒后放任醉酒的李某自行离开的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生日宴会后曾帮李某叫代驾并支付了代驾费,但原告本次起诉没有提及。随着庭审的进行,承办法官终于明白了原告起诉的缘由。

原来,李某生前与共同饮酒的张某、王某是非常好的朋友,在李某去世后,张某、王某与李某家人在街上见面也不打招呼,李某家人对此无法接受。而张某、王某则表示不知道如何面对李某家人,怕见面尴尬,也怕李某家人将他们视为“施害人”并提出不合理要求。

鉴于原被告双方有调解意愿,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不外乎情,在了解了双方内心的想法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打开心结,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也对被告作出了谅解。

法官提示:

多人共同饮酒,一旦出现意外,饮酒者和同饮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饮酒者自身责任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饮酒前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饮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在出现意外后,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责。

组织、召集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组织、召集者是否直接参与饮酒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对参与者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强迫性的劝酒、已知对方身体不适不宜饮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共饮者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多人共同饮酒时,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例如未劝阻饮酒人酒后驾驶车辆,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饮酒人发生意外),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