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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以签收为限

2020-06-23 14:43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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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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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男)和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张某一次性补偿李某80万元,定于2018年12月底全部付清。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向李某付款。李某据此对张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离婚后,李某在生意往来中欠他人60万元,被他人追债,李某找到第三人王某,希望王某帮其筹资、渡过难关。王某遂出借60万元,帮李某还清了债务。为了表示感谢,李某决定将其对前夫张某的80万元到期债权作价60万元转让给王某,李某、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80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以抵消欠王某的60万元。

王某、李某一同找到张某,向其出示《债权转让协议》,告知其80万元债权已转让给王某,以后应向王某清偿债务。但张某称不认识王某,也不认可李某的转让行为,称转让协议未经其签字不生效。王某作为新债权人,向债务人张某索要80万元未果,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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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以签收为限。虽然张某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王某举证向其出示过《债权转让协议》,张某庭审中也自认知道王某、李某之间的转让事实,这足以认定本案的债权转让已通知到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据此生效,张某应向新债权人王某清偿80万元。张某辩称李某、王某恶意串通,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辩称80万元债权作价60万元转让有违法之嫌,因《合同法》未禁止折价转让债权,故张某的辩称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案的债权转让已生效,法院据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应向其支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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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但该条款中,并未明确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

债权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它却影响转让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如果未进行充分、有效的通知,则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对于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未作规定,这意味着无论债权人采用何种方式通知,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除了当面通知外,还有几类被认定为有效的通知方式:

1、直接起诉到法院

2、报纸公告

3、签收的邮寄。只要证明债务人收到了通知,债权转让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