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日,小燕夫妇(化名)在小海(化名)的组织下,与8名户外活动爱好者相约前往宜昌市远安县某地开展户外溪降活动。小海自费为小燕夫妇及其他户外活动爱好者购买了保险。在户外活动过程中,小燕遭遇大雨引发的山洪导致受伤死亡,小燕的母亲阿霞(化名)认为小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助式户外活动系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小燕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燕系跟随其丈夫阿华前来,说明其夫妻愿意承担该活动产生的风险。小海未向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且小海为小燕等购买了保险。户外活动中,小燕落水是意外事件,小燕落水后,其他参与者在均无法施救的情形下,小海报警求救,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次户外活动系非营利性自助户外活动,小燕之死是意外事件导致,小海在此次户外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燕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缺乏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故被告小海不构成侵权,原告阿霞要求被告小海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这次溪降意外事故给驴友们敲响了一记警钟,大家在从事户外旅游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特别是在做极限运动前,一定要权衡风险,并到正规场所进行体检,在确保身体能够承受运动强度的情况下,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切不可因大意造成令人痛惜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