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将至,家家户户张灯结彩,喜迎新年。但是西陵法院的干警们依旧在努力工作中,争取在春节前夕为人民群众多解决一些难题,让更多的当事人能安心过好年。
2021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三。
——与彭娇娇(化名)居住在一起的女儿黄美美(化名)接到了法院电话。“这里是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原告郑文文(化名)、黄小花(化名)诉被告彭娇娇继承纠纷一案,考虑到彭娇娇老人患病、行动不便,本院将上门调解。”
2月1日,西陵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郑文文及黄小花诉被告彭娇娇,要求与彭娇娇共同继承黄明明(化名)的遗产某银行存款283550元,诉请判令原告郑文文分得198485元,原告黄小花分得56710元,被告彭娇娇分得28355元,诉讼费由被告彭娇娇承担。
经了解,被继承人黄明明于2017年8月去世,其名下账户有银行存款283550元,郑文文、黄小花、彭娇娇分别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女儿和母亲。由于长期生活中累积的矛盾,双方就黄明明留下的银行存款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另,黄明明在患病期间与郑文文、黄小花共同生活且由其照顾,故原告要求多分遗产。
承办法官与黄美美联系后得知彭娇娇年近90岁,且患有脑梗和心梗,常年生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在医疗费用上开支相当大,希望能多分点遗产用于治病并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考虑到彭娇娇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决定上门调解,于是发生开头那一幕。调解中,承办法官从亲情伦理谈到法律规定,从过去共同生活说到难以预料的未来。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对于各自的诉求进行重新考量并换位思考:考虑到彭娇娇年迈且病情严重、急需用钱,原告方对于遗产分割金额作出适当让步并表示愿意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认识到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黄明明名下的存款金额只有一半且黄明明的继承人有三人。随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的意见拟定了调解方案:被继承人黄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283550.09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郑文文和被继承人黄明明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即其中141775.04元为原告郑文文所有;被继承人黄明明的遗产为银行存款141775.05元,由原告郑文文、黄小花与被告彭娇娇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即47258.3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文文、黄小花负担。
经过再次与郑文文、黄小花、彭娇娇进行沟通,三人均同意了以上调解内容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手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法定继承开始。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分遗产。本案中,原告方郑文文、黄小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符合多分遗产的情形,但是,被告方彭娇娇属于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承办法官在本案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结合亲情伦理促使双方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