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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店摔伤,责任谁来担?

2020-05-09 15:43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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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8日,郑某带着其7个月大的宝宝到城区一家母婴店给宝宝游泳,游泳结束后,郑某从3楼下2楼,因楼梯上有积水 ,郑某不慎摔倒致腿部骨折,入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创伤性关节炎。

2018年4月,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郑某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400元。

事故发生后,郑某认为母婴店楼梯坡度较陡、没有警示,且台阶有积水,极易打滑,是造成摔倒的主要原因。为此,郑某多次找母婴店索赔,但协商未果,故将母婴店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母婴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9万元。

但母婴店却认为,楼梯上的积水系拖地后残留,店内拖地清洁,并无过错。郑某怀抱小孩下楼梯,应谨慎注意,其自己疏忽大意而摔倒,应自担责任。

 

法院审理

母婴店作为经营场所,消费人群主要是孕产妇、婴儿,该群体行动不便、或极易受伤。母婴店作为经营者,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母婴店对楼梯上残留的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同时,郑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怀抱小孩下楼梯,可能会遮挡视线,有踩空摔倒的风险,应谨慎通过,其自身亦负有注意义务。两者相比,母婴店的过错更大。

最终,法院判定母婴店承担郑某80%的损失,约13万元。

 

法官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对进入场所的他人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危险控制理论”,因为经营者了解服务设施、场地实际情况,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更能预见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其招揽顾客消费,就负有控制风险的责任。当然,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一定程度的,并非无限的。消费者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