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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医院看病反受伤,咋回事?

2020-12-21 11:3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 民二庭 周云    浏览: 761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一名八旬老人到医院看病时摔伤致八级伤残,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案件回顾

现年85岁的王老头(化名),2019年5月的一天因咳嗽身体不适,前去宜昌城区A医院就诊,在医院五官科进行雾化治疗。治疗结束离开时,在诊室摔倒。后被家人送到该院骨科治疗,住院20余天,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出院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骨质疏松症、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衰竭”,后王老头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王老头家人认为,医院科室地板上线路凌乱,不符合国家强制规范,导致其绊倒,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老头家人因与A医院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医院赔偿王老头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A医院辩称:1.无证据证明王老头系被电线绊倒摔伤;2.王老头八级伤残的后果,除摔伤的诱因外,与其年龄大、并患骨质疏松症有很大关系;3.王老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摔倒,应承担相应责任;4.王老头做雾化治疗时,无家人陪同,其家人未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5.治疗室地板上确有电线裸露在外,但每天许多人进来治疗,并未发生过摔倒情况。综上,王老头的摔伤系其自身所致,与医院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A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王老头提供的照片显示,A医院雾化诊疗室地板电线凌乱,裸露在外,无警示标识。按照《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第7.2.1条规定“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A医院诊疗室线路布置明显不符合上述规范。同时,王老头作为85岁的高龄老年人到医院就医,其家属应陪护在其身边,以保障其行走、站立的安全,而案发时王老头身边无人照看。王老头走路时未尽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失。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王老头的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综合各方因素,法院酌情判令A医院承担80%责任,即A医院应赔偿王老头约7万余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例规定,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是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在于提供给患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而涉案的诊疗室因线路裸露,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即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这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强制性义务。另一方面,王老头是高龄老人,自身患有骨质疏松、高血压、肾病等过往病史,摔倒鉴定便是八级伤残,但疾病并非过错,受害人不应为自身的旧疾、缺陷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即王老头患病不能成为减轻医院方责任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