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日,曾在《国色芳华》中扮演花鸟使的演员李现,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条“打鸟vlog"。

李现凭一己之力带火了“打鸟”,后生态环境部官方发文点赞其不负“花鸟使”之名并呼吁大家文明观鸟,爱鸟护鸟。

在春意盎然的今天,我们能够观察到相较于寒冬更多的鸟类。这些展翅飞翔的活泼生命让我们看到了春天的复苏与生机。鸟类是我们的森林卫士、农田卫士、天气预报员、环境卫士和花粉传递员。鸟类更是我们共同维护这个地球生态环境并肩作战的战友,保护鸟类,就是维护地球生态平衡的微妙纽带,是保障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石,爱护生态、爱鸟护鸟、禁止违法捕猎是我们作为地球公民应当肩负起的神圣使命。

我们要注意的是,并不只有这些规定进入保护名列的鸟类需要我们保护,是所有的鸟类我们都要做到“一视同仁”,保护它们,保护它们的栖息地。
案件一
2022年4月,李某(化名)、张某(化名)二人在横峰县某处私自架设粘网,猎捕两只野生鸟类。当天下午,李某返回住所后放飞其中一只。当晚,被横峰县公安局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二人猎获的鸟类为画眉鸟,该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评估为5000元;其实施猎捕行为所使用的粘网,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域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外,鉴于其非法猎捕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判决被告李某、张某共同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二
2020年至2023年间,张某构建了一条“捕收养售”野生鸟类的“流水线”。他雇用村民利用电子诱捕装置和捕鸟网等工具,捕猎麻雀、黑水鸡、禾花雀等野生鸟类。这些鸟类被捕后经饲养催肥,宰杀冰冻后,通过客车、物流等方式运往广东等地层层加价销售成为餐桌上的“野味”。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宜昌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并邀请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对涉案鸟类进行鉴定。经鉴定,麻雀属于“三有”动物,禾花雀(学名黄胸鹀)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张某等人使用的捕鸟工具也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禁用工具。
经讨论,宜昌市检察机关认为对于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对于仅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系列案件中猎捕人员均明知猎捕的野生鸟类用于提供给他人食用,应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经宜昌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

由这些案件可知,非法捕猎国家保护动物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不会轻饶任何违法捕猎,更何况鸟类是我们的保护对象。“花鸟使”会永远盯着你、监视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执镜护羽翼,共筑生态梦。每一片羽翼都承载着自然的馈赠,每一次展翅都是生命的礼赞。让我们以法治为盾,用行动筑巢:不捕、不食、不交易,发现违法猎捕行为请立即拨打12345热线举报。牢记《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法律之网护佑生灵,让和谐之声响彻云霄。用镜头记录下羽翼之美,用镜头守护这份美,而不是用猎枪捕杀这份美。从此刻起,做绿水青山的忠诚卫士,愿每一声鸟鸣都能在法治的晴空下自由回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