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上门维修受伤
究竟是谁的责任?
“工伤”费用
究竟该谁来承担?
近日,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承揽合同纠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刘某因家中厨房下水道堵塞,拨打了楼道上粘贴的“专业管道疏通”小广告。水电工李某携带工具上门维修,两人口头谈妥300元价格后,李某开始做工。
施工时,李某不慎割伤左手和右脚趾,随即去医院治疗,共自费医药费14932.71元。李某出院时医嘱写明“休一个月”。李某认为自己在刘某在施工受伤,且出院后一个月无法劳动获得收入,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约定“300元修好”,实质为加工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李某是承揽人,刘某是定作人,并非雇佣关系。李某是专业管道维修,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施工经验,在做工中应谨慎操作。纵观整个受伤过程,刘某并无过错。
故,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双方之间究竟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维修刘某家中厨房下水道,维修设备由李某自带。二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李某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选择权,刘某此期间进行监督检验。由此认定李某和刘某之间是承揽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应当如何分清楚承揽和雇佣的区别呢?
一,从人身关系来说,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雇佣关系中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纯体力从属性劳动”。
二,从劳动目的来说,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
三,从工作分配来说,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
法官提醒:
雇佣承揽要分清
口头协议莫轻信
正当赔付要积极
非法索赔立刻拒
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