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发票常见于买卖行为、费用结算等经济活动,作为收款凭证,乙方出具发票后,甲方需向其付款。但如若在已收到商品或已接受服务后对于付款有争议,在乙方未出具发票的情况下,甲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日前,西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日,某工程公司(甲方)与某防水材料公司(乙方)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其中约定:
采购防水材料含税总价为744490.24元,增值税税率为13%;结算数量按甲方材料单按月统计,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合格产品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的70%货款,余款在最后一批货后次月底前付清;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
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0月2日,防水材料公司分七次向工程公司所在工程项目提供价值322625元的防水材料。但因工程公司未按约付款,防水材料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
虽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付款前防水材料公司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提供增值税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给付义务,工程公司支付防水材料款系案涉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不构成付款义务的对价,故工程公司不能以防水材料公司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拒绝付款,应按照约定支付防水材料款。
工程公司尚欠防水材料公司322625元货款未付,应予以偿还。工程公司未按照约定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0月2日最后一批货后次月底)前向防水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西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工程公司向原告防水材料公司支付防水材料款322625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为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依约履行,减少合同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因原告未履行发票开具义务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包括:
1.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虽未明确约定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但因合同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务合同领域,互付对待给付义务要求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也应具有对价性。
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然在工程款支付环节约定先由原告出具相应的发票,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故被告无法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