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酒店股东将酒店和法定代表人告上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股东:“酒店根本不盈利,我要拿回我的钱,我不干了!”
酒店:“什么?说好的同甘共苦呢?”
股东不想干了,能退出吗?投资股金能拿回来吗?
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经营A酒店的张某。张某称其酒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入住率可观,两三年即可回本。经过考察后,刘某决定入股。2021年1月,刘某向A酒店对公账户转账30万元,并与与张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王某、谢某、何某等人(酒店登记股东)签订《A酒店股权分配、分红协议》,约定刘某持股12%,自2021年6月开始领取股东工资5000元/月,并按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红。
但《协议》签订后,刘某不仅未拿到预想的工资,且得知A酒店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被消防大队责令停业整改。刘某认为A酒店迟迟无法盈利,其投资目的不能实现,遂向法院起诉A酒店和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其与张某等人签订的《A酒店股权分配、分红协议》;
2、A酒店和张某连带退还其30万元入股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要求解除与酒店法定代表人及所有登记股东共同签订的《A酒店股权分配、分红协议》,仅起诉张某和A酒店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程序上有瑕疵。
2、股东出资后,出资的财产即成为公司资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也不允许股东撤回出资。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方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刘某退股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退股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故,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所谓“上山容易下山难”
在公司经营中则是
“入股容易,退股难”!
股东退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
可不是自己说走就走
随着全民理财时代的到来
投资利润“乱花渐欲迷人眼”
大家在投资时
务必谨慎操作
小心使得万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