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取保候审却“玩失踪”?逮捕!

2021-08-10 16:0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浏览: 449

本网讯(通讯员 王芳芳)取保候审不等于来去自由!

日前,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一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间

“玩失踪”,

被法院决定逮捕到案。

 

案情回顾

醉酒被查获

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因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且检察机关给予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该案后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开庭“玩失踪”

后本院通知被告人王某到庭应诉当日,王某无故未到庭,且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后经书记员多次联系,直至当日中午才与王某取得联系。

经查,王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也存在传讯不及时到案的情况。且王某明知开庭时间,在未向执行机关报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往外省、不按时到庭应诉,后经本院要求其开庭日日下午到场,仍以自己需处理私事为由,表示要延期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传讯未及时到庭,并明确拒绝按期到庭;在未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备、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曾数次传讯不到案、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违反了法院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同意变更量刑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

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莫把宽容当纵容!

面对法律,

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无论是酒驾,

还是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都是对法律的漠视,

等待你的只会是更为严厉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