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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再是逃债“护身符”

2025-12-29 17:20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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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款的本意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而在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恶意主张“唯一住房”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执行工作受阻。实际上,“唯一住房”≠“绝对不能执行”,什么情况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呢?西法在线来给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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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对“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这种保障是有条件的,属于“救急不救穷”的性质,并非无限期。被执行人不得借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情形

·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有其他住房: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为逃避债务转让房产: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 申请执行人提供居住保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 房产明显超出生活必需:当“唯一住房”的面积或价值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范围时。


· 房产已设定抵押权:当唯一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时,由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即使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强制执行。


随着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司法实践的成熟,即使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发展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债务人生存权之间寻求精妙平衡的努力,既不让“唯一住房”成为逃债的借口,也不让执行程序剥夺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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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执行局 来雨 李婷婷

编辑 | 郑洁莹(实习)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