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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20-07-15 17:12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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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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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刘名下有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车损险”赔偿限额25万元。

某日凌晨2点左右,小刘开车在宜昌开发区大连路与一辆河南籍大货车发生碰撞。当时,小刘并未向交警、A保险公司报警或报险,而是直接开车回家。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小刘向交警报警,12点左右向A保险公司报案。

事后,交警因无法查明现场状况,调取路边监控视频也无法判断事故经过,遂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小刘的奥迪牌小轿车前灯、右前盖、发动机损毁严重,经评估推定全损。小刘遂向A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刘未及时报警,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遂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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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未果,故小刘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2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刘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且擅自离开,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的性质、起因、责任均难以查明,保险公司难以定损,故A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西陵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上诉至宜昌中院。宜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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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报险,是认定事故责任获取保险赔偿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只有第一现场才能真实反映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大小。若逾期报警、报险,则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丧失理赔依据。

本案中,小刘凌晨2时发生事故,事发地点在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大连路,并非偏远山区、高速公路等遥远路段,小刘擅自离开,对未及时报案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小刘确需离开现场,也应通过手机拍照、证人证言(碰撞对方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并非石头、树木等自然物体)等形式固定现场情况,方便事后调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