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文化深入中国人的血脉深处,影响深远。但是,将“酒”与“驾驶”连在一起,就意味着“危险”。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的酒后驾驶案件,判决候某犯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饮酒后驾驶某号牌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出发,行驶至三峡大学大学路与云林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05mg/100m1,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有悔罪表现,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饮酒本身无伤大雅,甚至可以说饮酒,不仅是一种社交的形态表现,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表达。但,饮酒更要讲究时间和场合。酒后不开车,开车莫饮酒,这是法律规定,更应是饮酒规则和贴近当前的行为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