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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之生效文书自动生成和推送典型案例

2023-05-15 11:34
来源: 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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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经营部与某建设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全面落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的规定》,将便民、高效的司法服务落到实处,减少当事人诉累,助力推进我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

20211122日,某建设装饰公司(甲方)与乙建材经营部(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松木方5000根(7.5/根)、模板5000张(39/张)、竹跳板1000张(15/张),产品价格不含运费及税费;供货时间为2021年至20224月;预付伍万元;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验收方式以甲方至场地后验收签字为准。20211124日至2022319日,乙建材经营部共计向某建设装饰公司承建的点军区德耕园老年康养中心项目工地提供金额为625174.5元的货物。后某建设装饰公司向乙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共计270000元。

2022524日,某建设装饰公司向乙建材经营部出具《欠条》,载明:某建设装饰公司驻点军区德耕园老年康养中心项目施工中模板木方共计625174.5元,已支付27万元,余355174.5元未付。202292日、1028日,乙建材经营部从某建设装饰公司处共计回收价值为41958元的模板、竹跳板。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建材经营部与某建设装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乙建材经营部依约向某建设装饰公司提供625174.5元的货物,某建设装饰公司尚欠乙建材经营部313216.5元(625174.5-270000-41958元)货款。虽《购销合同》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但某建设装饰公司于2022524日向乙建材经营部出具《欠条》表明其与乙建材经营部对货物进行结算,且乙建材经营部已向其主张所欠货款,故某建设装饰公司在出具《欠条》当天负有即时清偿所欠货款的义务。某建设装饰公司未支付货款,实际占用乙建材经营部的资金,给其造成一定损失,乙建材经营部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利息损失,最后判决被告某建设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乙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3216.5元,并以313216.5元为基数,自20225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某建设装饰公司均未在15日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生效。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12368”湖北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原、被告送达了文书生效证明。被告某建设装饰公司在收到文书生效证明后立即主动履行了应付款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自动生成和推送,让原告及时了解案件判决生效与否,避免了传统的电话+跑腿才能拿到文书生效证明,切实减少了当事人在司法审判中的诉累,西陵法院将信息技术融入审判工作,提升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水平。另外,通过给被告送达文书生效证明,变相提醒被告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当事人因未注意案件生效时间而错过自动履行期限,从而也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自动生成和推送,是西陵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使便民服务再升级,为审判工作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