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90后的小杨,尚未结婚,手头有些积蓄。一日,经过城区某楼盘售楼部,被其30平米小户型房屋吸引。小杨觉得这个楼盘地段、户型值得投资,日后可以出租盈利,遂前去咨询。几番思考后,小杨签下了《认购书》,当场交纳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日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回家后,小杨告诉了父母这一情况,但遭到了父母的强烈反对。因未得到父母支持,小杨也无法支付后续购房款,遂找到售楼人员,希望取消协议,要求退回定金5万元。但开发商予以拒绝,希望小杨继续履约。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小杨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返还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小杨在《认购书》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约定5万元系定金,属于对将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担保。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小杨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小杨要求返还5万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认购书》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约定将来双方签订某项主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是订立主合同的金钱担保,因此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毁约,则无权要求返还。本案中,小杨一时冲动,签下了认购书,交纳了定金,结果反悔损失大。这告诫大家,要理性思考,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