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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就是“和稀泥”?西法在线有话说

2023-04-21 14:12
来源: 民庭 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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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吃瓜群众还是案件当事人,

常常听到法院说调解、调解……

群众起诉到法院,

法官难道不是就案件事实直接宣判吗?

为什么《底线》里的“方婶儿”常说:

“审案先坐下谈、应调尽调”

说好的法槌起落呢?

调解不就是“和稀泥”吗?

你可能对“法院调解”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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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西陵法院在矛调中心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某新能源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庭组织调解成功。

 

原告陈述2022年2月10日,被告以经营二手车需要向原告租赁商铺,并于当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订立后,被告共分四次给原告方支付租赁费(包括押金),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下欠租房租金若干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遂诉至西陵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和违约金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辩称,其委托朋友与原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商铺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已支付部分租金,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持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事实成立,合同约定,被告须于合同订立之日缴纳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履行了房屋出租等义务,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和部分租金。原告同意将被告支付的保证金抵扣未支付的租金。

 

基于双方当事人对拖欠租金的事实没有争议,承办法官当庭组织调解,耐心释法析法,讲解调解原则,并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本院采取多种方式去化解纠纷,案件得到及时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感动、诉讼负担的减少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是调解工作的收获所在。调解更是促进和恢复人际关系、构建社会和谐的价值本源。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01

当事人自愿原则

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02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03

合法原则

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总而言之,调解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润滑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能诉至法院就说明矛盾纠纷已经十分尖锐,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防线,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在一些案件中直接判决可能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重修旧好,“调解”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缓和关系,故而“调解”也是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