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子天性活泼,爱玩爱闹
可能会在不经意间犯下过错
“熊孩子”在玩闹中损坏了他人财物
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未成年损坏他人财物的案件
小明(化名,时年8岁)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在书城二楼儿童区域玩耍时,用一尖锐物体划过书城内灯箱,造成局部破损。由于灯箱材质特殊无法进行局部修复,书城花费五千余元对软膜灯箱进行了更换。双方就损失问题协商无果,故书城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小明母亲)向支付软膜灯箱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公共场所,其法定代理人胡某未尽到充分监护职责,致使小明损坏书城灯箱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胡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书城主张的软膜灯箱损失五千余元,书城已实际完成更换并提供费用凭证,该损失客观存在且必要,本院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往往对于自身的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认知,监护人应当肩负起监督、教育的义务,避免或减少未成年人对他人人身、财务的损害。未成年人在外出时,监护人要做好监护责任,不仅是守护未成年人的自身安全,更是守护公共安全,并为孩子树立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监护人的责任,从一个家庭向外延伸,连接着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它不仅仅是一份“看住”孩子的任务,更是培养合格社会成员的崇高职责。守护孩子的安全是底线,而引导他们成为有公德、负责任的人,才是监护人更高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