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前总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能赖一天算一天,但是我今天认识到了法院裁判的威力,以后再也不跟法律作对了。”被执行人方某站在拘留所大门前后悔的说道。
2017年1月20日,西陵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的执行案件,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被执行人方某系西陵区窑湾乡村民。2013年,方某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兴山县某公司借款400万元,同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一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方某未按时清偿该笔借款。2016年兴山县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经法院判决,方某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兴山县某公司对其名下提供担保的房屋一栋享有优先受偿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方某迟迟不还款,于是,兴山县某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方某在得知此消息后一心想着转移财产,因案涉抵押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且方某在外有多笔民间借贷债务,于是方某便与其他债权人彭某、万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由两人分两次领走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6万元。我院在得知情况后,于当日对方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并要求其家属迅速将其转移的财产追回交到法院;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1月20日,方某家属将转移财产全部交至法院执行账户,申请人兴山县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提前解除拘留的申请书,鉴于即将到来的我国农历春节,且方某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真诚悔过,我院依法下达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决定书。
回顾该案,被执行人方某完全具备给付能力,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起初,方某还连连许诺还款,但却一再推迟还款日期,后又想出转移财产这一下下策,实在不是明智之举,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老赖”、“有钱不还”是执行过程中难啃的“硬骨头”,他们往往喜欢想尽办法转移财产与执行法官“躲猫猫”,西陵法院主动将其作为化解“执行难”的“破冰点”,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强度,对待任何被执行主体,只讲法律,向拒执行为“亮剑 ”,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