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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一线牵,小心TA失联

2023-05-15 09:01
来源: 民庭 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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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了解到被告某传媒公司能够向个人提供开设网店指导服务,于是吴某通过该平台与被告公司员工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通过微信商榷后,2021年9月吴某与某传媒公司在线上签订两份《网店店铺技术服务协议书合同》,两份合同的约定内容相同:

传媒公司为吴某提供开设5家网店铺群控运营基数支持,期限为一年,吴某向传媒公司一次性缴纳技术服务费,传媒公司每月抽取吴某店铺纯利润20%作为运营管理技术服务费,并承诺吴某单月利润总计达到800元以上,若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传媒公司为吴某补足实际差;若吴某正式运营店铺3个月持续总店铺利润低于保底协议,传媒公司退还所交技术服务费用;退回服务费具体规定细则:传媒公司承诺吴某签订本协议开始,待吴某店铺全部正常营业后15个工作日,3个月总店铺利润持续低于保底协议,传媒公司承诺退回基数服务费补偿差价,公式为:所交技术服务费用-3个月总共店铺收益=承诺补偿差价。

合同签订后吴某向传媒公司缴纳了服务费,10家店铺均于2021年10月开始正式营业,经营期间没有利润收入。之后,10家店铺陆续未正常营业,依吴某提交的经营流水,店铺的最短的经营时间约为1个月,最长的经营时间约为6个月,大部分店铺的经营时间约为4个月。

传媒公司从2021年12月开始停止向吴某提供实质性服务,吴某自2022年1月起多次联系传媒公司员工针对经营问题进行询问,均未给予正面答复,也未向吴某返还技术服务费、支付保底利润。2022年3月24日,吴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告提出维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西陵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丹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网络庭审平台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被告传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一年期的技术服务,且吴某开设的10家网店店铺在经营期内均无利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吴某所交的技术服务费。吴某认可保底利润仅存在于店铺经营期间,但10家店铺的经营期间不一致,大部分店铺在经营4个月后未有经营明细,所以店铺经营期间本院酌情按4个月认定,被告传媒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吴某支付保底保证金6400元(800元/月×4个月×2)。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和支付时间,且本院已支持保底利润,故对吴某诉请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持。

近年来,电商代运营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快速增长,但随之也涌现出了许多问题。目前该行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代运营商资质不足,虚构或夸大自身运营能力,在收取高额费用后怠于服务,或以“暗刷流量”虚构业绩数据,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格式合约存在陷阱,约定电商不可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不予退费、业绩未达标代运营公司仍可收取较高服务费等条款。三是服务标准难明确,规避责任现象普遍,代运营公司利用电商与推广第三方之间无合同关系的漏洞,采用不计成本的推广方式,迫使电商因资金压力主动放弃,再以电商未按约定配合运营计划转嫁责任。

在选择电商代运营商时,需提高代运营公司准入门槛,对其相关运营资质做好背调,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计算、业绩考核等标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必要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