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化名,9岁)一岁时,面部留下4厘米左右疤痕。因某美容馆宣称可以“无痛祛疤”,小王父母自2020年11月开始带其到该美容馆进行美容祛疤治疗,双方约定“美容馆可以将小王面部皮肤疤痕修复90%,和正常皮肤一样,修复无效则退款,且修复后无明显疤痕。小王父母为此支付祛疤费用9750元。2021年8月底,小王父母因疤痕治疗效果不明显与该美容馆产生争议。2021年10月和12月,小王父母带小王到宜昌某甲和某乙两家医院检查,诊断均为面部瘢痕,疤痕长度均为4厘米。
后小王父母多次找该美容馆要求退款赔偿,该美容馆拒绝退款赔偿,双方产生矛盾。小王父母先后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卫生健康局对该美容馆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小王父母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退还9750元祛疤费用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97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该美容馆向消费者提供祛疤服务,而非出售商品,因此不能适用食药行业“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但该美容馆在服务中将“某中药抑菌消毒液”这一消毒产品当做中药进行祛疤宣传,属于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故对于原告开庭时主张的“退一赔三”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中,该美容馆对其祛疤服务进行夸大宣传,小王父母受其误导而使小王接受祛疤服务,该美容馆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依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进行合适选择。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是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维权索赔方式,绝对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的时候。意思就是说如果你遇上了消费欺诈,就可以用“退一赔三”来索赔。但是,如果卖家在出售商品时主动承诺过“退一赔十”,则应该按承诺“退一赔十”来索赔。“退一赔十”则适用于食品领域。即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不管商家有没有构成欺诈,只要他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你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则都应该“退一赔十”。
如今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但因该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有些经营者为谋取利益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心理预期,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对此,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该类产品或服务时,切勿轻信经营者的口头宣传,可以通过卫生部门或者药监部门的官方网站查验相关产品说明、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谨慎挑选正规机构和产品,仔细审查合同并留存消费凭证,以尽量减少消费风险,提高维权成功率。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消费的知情权、选择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