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作为消费者都想买得放心、用得舒心,但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在生活中难免冲动购物,碰到一些消费陷阱,那么作为消费者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2020年8月23日,冉女士在国贸商场“六福珠宝”柜台购买了一条钻石项链,其中项链标价2350元、钻石吊坠标价10650元,两项折扣后实付10400元。次日,冉女士认为其购买的钻石吊坠并非3ex等级,遂在微信上向售货员询问,冉女士认为售货员在推荐产品时谎称钻石等级、欺诈诱导消费。双方沟通未果,冉女士前往柜台与店长沟通,要求退回商品、并三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冉女士又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调解也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国贸公司退还原告购买珠宝款项10400元;被告国贸公司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312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六福珠宝”系润福公司在国贸公司所设柜台,国贸公司仅提供场地、代收货款,润福公司才是案涉珠宝的销售方。故被告国贸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谎称钻石等级,但经庭审调查3ex等级是钻石的切割加工工艺,并非钻石等级,且该钻石有国检鉴定证书,故润福公司并无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欺诈”,应指产品外观、说明书中所标注的信息有误,不能仅以销售人员口述为准。原告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均发生在销售产品之后,无法证实销售前的情况。因此,本案润福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三倍赔偿。
原告未举证润福公司销售的钻石吊坠、项链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冉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是应当进行赔偿的。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三倍赔偿有哪些情形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所采取的手段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确非欺骗的,推定欺诈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可能有热心市民要提问:就算商家没有欺诈行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出现不喜欢、不合适的情况,不能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吗?
当然不可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的冷静期制度,线下购物并不适用该条例。
我们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让消费者持续在良好的消费环境中享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理性购物,合法维权。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记得拨打12315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