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有一些停车场通常标有
“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
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语
那么
在收费停车场停车
车辆被破坏或者车内物品丢失
能否要求停车场进行相应的赔偿呢?
西法在线
用一则案例
向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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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把车停在某商场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车子前挡风玻璃被地下车库顶上掉落的石头砸了。王某随即找到停车场管理人某商管公司索赔。商管公司表示这是房屋质量问题,要找建筑商,不是停车场的责任,不同意赔。
无奈,王某将商管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修车费16412元、租车费9600元、车辆折损费25000元、油费600元及诉讼费等。
庭审中,商管公司表示在某保险公司买了“商场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
王某将车辆停放在商管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并交纳停车费,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商管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尽到保管义务,现王某车辆受损,虽然因意外坠石所致,但保管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除、警示预防措施,故商管公司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管公司所谓的“向开发商索赔”,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商管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有“公众责任险”及附加“停车场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在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发生下列情形: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整车失窃,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付”,故商管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赔。
关于维修费16142元,有票据、支付凭证、维修清单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保险条款,该金额属于第三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关于租车费9600元,有租车合同、支付凭证、发票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因该损失属于原告的间接损失(停业、替代运输费用),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不予赔付。但因商管公司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其怠于维修导致原告王某租车、损失扩大,其应赔偿该项损失。租车费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财产损失项目。
关于车辆折旧损失25000元、加油费6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将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则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车主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