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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趟门竟丢了工作?

2022-07-18 10:1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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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外出未提前报备

经过疫情高风险地区后被隔离

公司认为员工隐瞒行程

给企业带来隐患

于是将其开除

这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出了趟门丢了工作

宋某自2018年1月入职A公司,2021年10月,宋某向A公司申请事假3天,后延假3天,请假单中未注明行程

请假后宋某前往沈阳、鞍山会见朋友,随后在大连转机返回宜昌。因当时大连系疫情高风险地区,宋某回宜后被隔离28天,无法正常上班。

A公司认为宋某请假时隐瞒行程、私自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给企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严重违反公司防疫纪律。2021年11月,A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3.3条、第3.4条“出勤方面重大过失行为”“卫生管理方面重大行为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向宋某支付赔偿金47690元。

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法院审理

开除决定不合法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

1.宋某“请假外出未报备行程、途径疫情高风险区后被隔离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2.A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请假条上未报备行程,对出行风险预估不足,可视为心存侥幸、重大过失。但其主观上并无前往疫情高风险区的故意,被隔离是因为飞机转机途经大连这一高风险区。

A公司内部文件虽规定“非必须不出宜昌市、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区...”,但并未禁止员工离开宜昌市。宋某在解除隔离后,也未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

依据A公司《员工手册》第6.2.3条,员工出现重大行为过失时,可选择“降低职级或解除合同”两种措施,但A公司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辞退手段,处罚过重。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古语“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劳动者仅因一次犯错就被辞退,用人单位明显有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力之嫌。

综上 ,法院认为宋某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A公司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法院判令:一、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A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7690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