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西陵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行政案件,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出庭应诉,旁听席座无虚席。
原告张某是一家民营客运公司总经理,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收到了该局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张某认为,该局的行政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已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赔偿拟购30台新车定金50万元,利息7万元、人工工资12.6万元,合计69.6万元。
庭审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该局局长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举证,张某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需要赔偿进行了辩论。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