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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未使用,该交物业费吗?

2020-12-08 17:22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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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称其未入驻使用房屋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称提供服务应当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业主说法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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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A公司出资300万元购买了位于西陵经济开发区的某处房屋,后开发商多次通知A公司前来收房,但A公司始终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开发商登报公告交房,并将房屋钥匙、交房资料等移交给园区的C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园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从2014年至2020年,A公司一直未付物业费,C物业公司催讨未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追索欠付物业费8万余元。

法院审理

A公司抗辩称,其尚未收房,未签订《入伙协议》,不是业主,也未实际入驻使用房屋,故不应交纳物业费。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屋,并在开发商整改后仍拖延收房,视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推定其已经收房。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即为业主。C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园区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A公司未按时交纳物业费,C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A公司主张物业费,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C物业公司的诉求。

法官点评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集体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即便业主所有的房屋空置未使用,仍应交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提供服务来维护小区的清洁、绿化、安全等公共集体利益,单一业主不能以不需要或者未享受而拒交物业费。本案中A公司拖延收房并以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生活中,许多业主并不清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边界,抱着“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找物业”的固有观念,人为“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的服务管理,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会激化矛盾,造成恶性循环。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解决,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加以解决;还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