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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摩托车引发事故?罚!

2020-05-26 15:54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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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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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8日,小陈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绿萝路行驶时,与经人行横道过马路的小王的父亲老王发生碰撞,致老王倒地受伤。

老王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颞部硬膜外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叶脑挫伤、颞骨骨折,经过三次住院后,2017年10月3日老王因脑梗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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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小陈负全部责任,老王无事故责任。

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陈及父母陈某、张某二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余万元。

诉讼中,原告陈述理由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因小陈肇事时未满十八岁,且没有主要收入,请求判令被告小陈、陈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三人辩称: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时原告没有报案,老王自述没有不适、没有入院治疗。

二、老王有疾病及相关外伤史,因自身疾病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联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小王的父亲老王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因此被告小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小陈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诉讼中,虽然被告小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原告主张被告小陈未独立生活,无固定收入,因此请求由被告陈某、张某(化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该主张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小陈、陈某、张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小王各项损失合计1119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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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时刻拉紧交通安全这根“安全线”,每一滴血泪瞬间都该成为警醒!

未成年人骑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骑摩托车这一安全隐患,光靠交警部门的整治是远远不够的,监护人也应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责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而过分纵容孩子的违法行为。作为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不可过度溺爱,减少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