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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变“毁容”!女士因整容效果不佳获赔1.6万元

2020-10-30 16:20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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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女士到医疗公司做眼部整形手术,但觉得手术效果与手术前承诺的效果不一致,于是要求该医疗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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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1日,李女士到某医疗公司了解双眼皮整形的相关事项,某医疗公司向其出具了一套“蜕变方案”,在了解双眼皮整形相关事宜后,李女士明确表示自己需要做芭比大双眼皮(夸张)手术,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问题”。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向某医疗公司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给付各项费用2万元。

2018年3月19日,某医疗公司让李女士签订《眼、眉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该《同意书》中的医疗风险为:一般风险:受医学发展水平所限,目前美容手术尚无法满足人们的所有要求;另外,由于各人审美观念不同,即使手术成功,患者仍有可能认为效果不佳,故手术前就医者与医师进行充分沟通,客观地认识手术的美容效果,以免发生医患认识差异等此类不愉快事件的发生等……李女士和其母亲在该《同意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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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某医疗公司为李女士做了双眼皮整形手术。但李女士对术后的效果并不满意,认为割出的双眼皮不是自己要求的形状,且一眼有三个开叉,另一眼有凹陷。李女士与某医疗公司多次进行沟通,某医疗公司同意为李女士做修复术,李女士要求某医疗公司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李女士到A医疗美容门诊进行治疗。A医疗美容门诊对李女士进行检查的门诊病历记载,体检:重睑术后观,重睑宽度约6.5㎜,右眼尾有分岔现象,左眼尾有凹凸不平情况。初步诊断:重睑术后。治疗意见:重睑术后修复术。同年6月1日,A医疗美容门诊对李女士做了眼综合(双眼皮、内眼角)修复整形手术。李女士为此支付1.6万元。李女士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医疗公司赔偿此费用。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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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某医疗公司做美容手术,双方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按约定向某医疗公司支付了费用。某医疗公司应依约履行服务合同。通过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某医疗公司对李女士要求的美容效果是清楚知晓的,并明确表示“没有问题”。但手术后的美容效果与李女士的要求相差甚远。虽然手术有风险,但李女士术后造成的右眼尾分岔现象,左眼尾凹凸不平情况不在某医疗公司给李女士的风险告知的范围内,而且某医疗公司给李女士做出的重睑宽度与李女士要求的芭比大双眼皮差距较大,不是双方在进行美容手术之前约定的手术效果,所以某医疗公司对李女士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在某医疗公司手术后又在A医疗美容门诊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1.6万元,应由某医疗公司承担。李女士要求某医疗公司赔偿其消费的2万元,法院比照其在A医疗美容门诊发生的修复的费用1.6万元作为赔偿费用。

 

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整形前,最好先了解美容机构和医生的相关资质,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真实表达自身需求,充分了解手术风险,调整心理预期。在美容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