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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公司注销,你就能逃之夭夭!

2020-05-18 08:37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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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7月,高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1月,高某在外出送货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手臂骨折。虽然肇事方赔偿了高某的医疗费,但让高某心寒的是,A公司对此事不管不问,病休三个月期间,高某一直未接到A公司的上班通知,工资也已停发。

高某一直向A公司打听工作事宜,但公司经理总是闪烁其词。无奈之下,高某待业在家。

2017年5月,高某的伤情经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2月,高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但发现A公司已在2016年9月22日工商登记注销,仲裁委据此裁定不予受理,高某不服,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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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注销前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A公司支付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A公司现已注销,但公司股东吴某、熊某在办理公司注销时隐瞒事实,尚欠员工工伤保险费用,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追加A公司的股东吴某、熊某为被告,判令吴某、熊某支付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万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注销应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支付社保费用、税款等,在清偿完毕债务后,方可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注销,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A公司注销了,但A公司对高某的债务免除不了,吴某、熊某作为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