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代办失踪老年人退休的案件。
案情回顾
代某的父亲于2013年走失,后经多方寻找无果,于2018年8月2日由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代某为其父的财产代理人。
2018年8月20日,代某向其父原所在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父亲的退休工资待遇支付给代某。代某之父原就职公司遂向当地人社部门申办代某父亲的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经审查认为,代某父亲因失踪无法履行签字手续,应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代某及代某父亲原就职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告知双方暂缓办理代某父亲的退休手续,待其重新出现后,再依其申请进行退休审批。代某不服,遂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庭审中,代某认为职工退休的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连续工龄10年以上,并不存在必须职工签字的限制性规定。代某作为代某之父的财产管理人,可以替其父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退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物质条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应以申报退休人员生存状态明确为前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2009]44号)亦规定,办理退休审批需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本案中,人社部门并未否认代某父亲已符合退休的实质条件,但因代某父亲目前处于失踪状态,代某及代某父亲原就职公司暂无法提交代某父亲本人签字确认《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故该申请不符合退休审批申报的具体办理程序,人社部门据此暂缓办理代某父亲的退休审批并无不当。
代某虽为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但财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本案中退休审批需以申报退休人员生存状态明确为前提,退休条件审批表中的本人签字,涉及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财产代管人并无权限代为确认上述信息及申报人员生存状态,故代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退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物质条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应以申报退休人员生存状态明确为前提。
退休审批中的本人签字,涉及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子女担任财产代管人这一角色时,并没有相应的权限予以确认。但暂缓办理此次申报并不影响职工退休权益的保障,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规定,退休职工失踪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