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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被工友打伤算工伤吗?

2023-07-13 10:03
来源: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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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范某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11月16日,物流公司通知驾驶员进行车辆分配抽签,范某某抽中主班驾驶员资格,该车辆本来由物流公司员工张某某担任临时主班驾驶员,范某某抽中车辆后表露其不想抽到该车辆,张某某认为范某某是向其炫耀,对范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市人社局认定范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物流公司不服,遂向西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当事人意见

原告物流公司诉称:被告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范某某受伤是因为他抽中车辆后向张某某炫耀,引发张某某内心不平产生激愤后导致争斗的发生,其所受伤害与工作内容无关,范某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03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范某某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核心在于两者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01 履行工作职责是暴力伤害发生的条件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案件中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职工伤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则是“受到暴力伤害”的间接原因。

从伤害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范某某是按照公司安排参加抽签,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二人之间伤害事故仍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若没有抽签的事实,那么张某某当日对范某某的暴力伤害则必然不会发生,所以范某某抽中车辆的履职行为是暴力伤害发生的条件,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02 未发生中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范某某表露其不想抽到张某驾驶的车辆仅能认定其未顾全他人感受,言语略有不当,但该行为本身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从抽签结束到张某某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之间,范某某除了上述言语不当行为及防止张某某实施殴打的防卫行为,并无主动对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双方并非互殴,亦无其他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的行为,所以范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

综上,被告市人社局认定范某某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4 法官说法

对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应采取何种学说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故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判断决定。

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的先后关系不等同于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非简单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以不能简单因案涉伤害事故发生于第三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即直接推定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进而认为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应进一步对其履职行为与受到暴力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分析。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由于自然事件、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等介入,导致原先的因果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此时需考虑介入因素与前一行为是否相独立,如果具有独立性,该介入因素就会中断履行工作职责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类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介入因素一般表现为职工与暴力伤害者因工作原因所引发的口角争吵和肢体冲突。此时应考量职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可责难性。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考虑行为的正当性,法不禁止皆自由,但若职工的伤害后果是因职工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的,则该行为不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合法地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场所主动实施带有暴力性质的打斗行为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因其非工作职责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后果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过错需为重大过错,要求“纯洁的受害人”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意旨,此类案件中引发暴力伤害往往与发生意见不合后的言语争执密不可分。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应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行为不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的情形下,他人应具有容忍义务,用人单位亦具有容忍义务,不能将口角争执本身作为阻断履职行为与伤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从而将口角争议引发的肢体冲突一概排除在工伤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