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产品不是
品牌原产地进口
这是否就意味着
商家欺诈?产品伪劣?
基本案情
2020年,小赵在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家用中央采暖系统。
采暖系统出现故障后,小赵向某品牌中国服务区进行保修,官方检修人员到场后,发现这个产品是土耳其生产的,而不是德国原产地进口。
小赵认为某公司欺诈,遂将其诉至西陵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三倍赔偿”罚则?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定欺诈成立一般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购买。
欺诈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具体来说,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地暖系统报价单》中明确写明了安装的型号,产品标牌中也以中文明确载明“土耳其制造”,故被告在出售产品时,并没有隐瞒事实、以次充好。且被告提交的海关报关单、能效检测报告,亦证明案涉产品来源合法、能效达标,并非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消费者,应知道同一产品不同来源渠道的售价不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混淆来源渠道来赚取高额差价,综合上述因素,本案被告不构成欺诈。
某公司作出的官方声明,系商家针对市场同业竞争者的单方陈述,并无法律效力。在国家市场监督部门作出官方认定前,不能推定案涉产品是假冒产品。
案涉产品于2020年12月调试合格,至2023年1月发生故障时,已过两年质保期,原告无法证明案涉故障是产品质量瑕疵导致。
综上,因被告不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小赵的全部诉求。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提醒
家装建材类商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所购买商品的特性,这就需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如实告知所售商品的核心技术要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造成信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