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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能否分割共同财产?

2020-11-13 11:00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存款纠纷案。

 

案情回顾

屈某与涂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各有四名子女,均已成年。

2018年初,屈某与涂某原居住的房屋拆迁,二人居住至屈某的小儿子家中。2019年初,涂某搬至自己儿子家中,居住至今。

2018年7月17日,涂某将三份写有屈某姓名的定期存单共计9万元交给自己女儿小刘,将本息90149.33元存在自己名下。2019年4月8日,涂某将该9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取得定期存单一份。屈某因急需取款,才得知款项已被涂某全部转账至个人名下,固定存款销户。屈某向小刘及涂某索取存款未果,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刘与涂某返还屈某固定存款中的款项本金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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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与涂某虽然分居,但不能改变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涂某将原存在屈某名下的存款9万元存在自己名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屈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刘应涂某的要求将本案争议的9万元存在自己名下,现已退还涂某,故屈某要求小刘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屈某的请求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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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