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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超市地滑摔伤 个人也需担责 WHY?

2020-10-12 16:42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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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月24日,李某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适逢该大型超市的清洁人员正推行清洁车在大门内侧来回清理地面,李某从防滑地垫踏上刚被清洁的地面时滑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鉴定为伤残十级,院内治疗13天,出院后继续治疗。

李某认为是该大型超市疏于管理,致超市入口处地面湿滑,而地面湿滑是其摔倒的直接原因,该大型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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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大型超市辩称,李某摔倒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在大门处放置了安全警示标牌、防滑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主张的赔偿请求过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大型超市管理的公共场所内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对责任的划分有分歧,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认为李某因自己的原因摔倒应负全部责任。证据视频中带有拖地功能的清洁车正在大门内侧的防滑地垫旁开展清洁作业,李某从防滑地垫踏上刚被清洁的地面即摔倒,可见地面湿滑是其摔倒的直接原因。该大型超市在大门口内侧地面上铺设了防滑垫,也放置了安全提示牌,但未对清洁过程中存在的地面湿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李某观察到前方正在清洁地面,而未提高警觉采取防滑措施也是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故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大型超市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大型超市向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4万余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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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超市作为公共、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超市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顾客尤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在看到超市的警示标示时更应引起注意,谨慎通过警示路段,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照顾下通过设置有警示标志的路段以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