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驾驶员开车撞到树 报案后却“弃车而去”……

2020-10-21 08:42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把车借给朋友 ,朋友在驾驶途中发生意外撞到树,保险公司主张车主报警保险时虚报驾驶员、存在酒驾换驾可能而拒赔?……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文章配图1.jpg

今天的案例告诉你,开车发生事故时正确的解决方式,快来get!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5日,江某为自家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15300元,保险期限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2017年7月11日,江某的朋友雷某借用该车行驶途中为避让对向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雷某立即报警报险。电话中雷某得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较长时间才能到达现场,在等待保险理赔勘验人员到场的2-3小时内,雷某暂离涉案车辆,待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其回到事故现场配合勘验。

文章配图2.jpg

但该保险公司以虚报驾驶人信息、存在酒驾换驾可能拒赔。江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江某支付车辆损失费82658元、评估鉴定费4100元。    

江某认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事故损失,但该保险公司辩称:

第一、雷某在报案时虚报了驾驶人信息

第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勘验时,驾驶人遗弃了事故车辆

第三、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不合规范

第四、无修理费票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为涉案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该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保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将免责条款向江某告知,所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中存在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配图3.jpg

针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两个理由,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该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后认为雷某在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上穿着白色上衣,而监控抓拍照片中驾驶人穿黑衣服,即雷某不是真实的驾驶人,其伪造了事故现场,该事故存在酒驾、换驾可能。但雷某的询问笔录中“当天未更换衣服”的笔迹明显不一致,这段记载旁无雷某的签名确认,法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监控照片无法看清驾驶人面部及衣着,且拍照时间、地点、来源均无显示,法院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及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以上证据未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证实雷某或江某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情况,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保险公司认为雷某存在事故后驾驶或遗弃事故车辆的行为。雷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该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后并未驾驶车辆。其在得知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后暂离事故现场,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配合完成了现场勘验,该行为并不符合遗弃的文意,故保险公司该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江某支付赔偿金八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车辆增多、路况复杂等原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如何正确处理呢?谨记以下五点!

一、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

二、迅速报案

驾驶员应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保险电话,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如实说明。

三、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并进行拍照取证,待交通警察、保险公司人员来勘验现场。

四、车辆定损

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警出警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协商理赔

协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