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拘留!

2019-09-27 10:23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张蔓)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西陵后路某酒店实际经营者杜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杜某并非西陵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对其作出拘留处罚缘自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

宣读拘留决执行法官对杜某定书_副本.jpg

执行法官对杜某宣读执行决定书

赵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向陈某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期满后赵某甲未按期偿还借款,陈某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某甲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向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警为杜某带手铐_副本.jpg

法警为杜某带手铐

执行过程中,经陈某提供线索,赵某甲在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有一套房屋,目前出租给谭某进行酒店经营,执行法官遂对赵某甲位于宜昌市西陵后路的某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经执行法官从中调解,双方当事人与承租人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承租人谭某分三年向陈某缴纳租金,以偿还赵某甲所欠债务。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收取了第一期租金。

执行法官在拘留所为杜某做执行笔录_副本.jpg

执行法官在拘留所为杜某做执行笔录

2018年上半年,就在申请执行人陈某欲向承租人谭某收取第二期租金时,发现酒店居然已经更名,酒店内的实际经营者也不再是谭某,而是杜某。陈某向执行法官反映了该情况,执行法官立即前往酒店核实。杜某向执行法官表示,谭某已退出酒店经营,且并未告知其法院查封和要求协助划付租金给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房屋的房东是赵某乙,而非赵某甲,其已向赵某乙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并提供了赵某乙与赵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执行法官通知赵某乙在一周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赵某乙一直未提出执行异议,也未出面说明情况。因而,执行法官向杜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从第二年开始将租金划付至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的账户。杜某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承办法官将文书留置送达于酒店。

2019年4月,因杜某未按要求将第二年的租金划付至陈某的账户,执行法官向杜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杜某在一个月内履行向陈某支付租金的协助义务。杜某仍拒绝履行。承办法官多次要求杜某到法院约谈或者到其经营的酒店对其约谈,杜某一直未露面,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也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2019年8月,带着一纸《罚款决定书》,执行法官再次登门,然而杜某还是未出面,执行法官将《罚款决定书》留置送达于其酒店。杜某未在期限内将十万元罚款交到法院,但罚款对杜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杜某终于接听了执行法官的电话,愿意到法院来接受约谈。

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依法将杜某传唤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杜某表示其无力支付租金与罚款,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然而此前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已经核实杜某在多地多个银行开户,且除案涉酒店外,还在伍家岗区经营着某超市。执行法官遂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以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工作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于当日将其送至宜昌市拘留所。

在拘留所待了三天的杜某终于认识到租金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并让其丈夫马上将十万元交到法院执行专户。执行法官再次对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考虑到杜某确实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履行,确认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当天作出《决定书》,提前解除对杜某的拘留。

西陵区人民法院今年已多次向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罚款或拘留决定,这些协助义务人通常刚开始收到协助文书时认为事不关己、无需搭理,等收到法院处罚决定后才幡然悔悟、主动履行。西陵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法律文书,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