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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西陵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2024-03-06 15:10
来源: 行政庭


诉讼过程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妨害了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实不可取。

近日,西陵法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杨某等七人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

因该案处理与第三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西陵法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第三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未陈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西陵法院经审查发现,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西陵法院系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依法具有管辖权。在向第三人释明上述管辖权依据后,第三人仍坚持申请管辖权异议,且不能提供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之嫌。行政诉讼法虽赋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在管辖毫无争议、当事人应知或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行政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故西陵法院作出告知书,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该案开庭及审理正常进行。

管辖权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但部分当事人超越管辖权异议的行使界限,在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的情况下,为拖延诉讼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仅背离了管辖权异议的设立初衷,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更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提醒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西陵法院也将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敦促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法官说法:

1.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者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

 2.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虚构虚假链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依法决定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不予审查,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不予审查通知书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