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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人民法院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2019-08-01 15:51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停车位,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单位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私家车根据录入车牌号进入院内,有序停放在划定停车位上。院门前广场除划定停车位外,其他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二、人民陪审员、律师因参与诉讼活动需到法院停车的,凭工作证件及出庭通知书在门卫处登记,按门卫指引有序停放在停车位上。

    三、外来公务车辆凭本院相关部门通知或出示工作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后,按指引有序停放。

    四、单位大门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明示不准停放车辆位置一律不得停车。律师、人民陪审员车辆不得驶入法院地下车库停放。

    五、本院停车位实行总量控制,当余位不足时,需即行驶离,不得在入口处滞留阻碍交通。

    六、遇有重大案件办理、重大活动开展的,根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车辆停放的临时管控通知,服从门卫管理。

    七、非本单位车辆及工作人员私家车严禁在院内停放过夜,如特殊原因需停放过夜的其他车辆,需报院办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放,对停放期间出现的意外损失,本院不负任何责任。

    八、驾驶人员需严格按要求停放车辆,禁止乱停乱放。不得在停车位内丢弃杂物,时刻保持停车位的卫生清洁。

    九、进入院内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不得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

    十、扣押、冻结车辆原则上不得停放在院内,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停放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门卫值班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管控及停放引导工作,保证车辆进出通畅,同时做好外来车辆登记工作。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