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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暖人心 锦旗相送表恩情

2018-05-08 17:57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龚瑜锦旗_副本.jpg

57上午,当事人的父亲来到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法庭,亲自将写有“公正司法,玉洁清正”的锦旗送到龚瑜法官手中,连声感谢道多亏了龚法官,让我们一家得到公正的判决”。

2016年10月26日17时50分左右,宜昌市中学在读学生唐某放学后与同学在中学教学楼的楼梯间下楼时不慎跌倒。事发后,班主任决定直接将唐某送往医院,遂向其母亲打电话说明情况,要求其母迅速赶到医院。其后班主任和四位同学,以及校长共同将唐某搀扶至学校门房。但因唐某较为体胖,受伤后背动困难,众人遂改变决定通知家长到学校来接,并再次给其母亲拨打电话要求其赶往学校。其后,唐某一直坐在门房处等候,其受伤的腿部未进行任何处理。18时58分左右,唐某的父母到达学校,将其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右胫骨骨折;2、右腓骨骨折。在庭审过程中,校方认为其在楼梯的显眼处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同时学校为受伤学生组织了捐款,拒绝承担其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原告作为未成年,事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上下楼梯是与其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日常重复的简单活动,所以本人在下楼梯时未尽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受伤虽令人同情,亦不能免除其在事故中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事发时,由于楼梯已常年磨损,且未进行防滑处理,而被告作为学校,保证使用中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是其应尽的安全保护之义务,同时,事发当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校方因为原告挪动不便,便在对伤处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让学生等待家长一个小时再送至医院的做法,显然不当。故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西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的父亲对法院的公正审判一再表示感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对西陵区人民法院的鞭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院不断前行的方向,西陵区法院将继续秉承不忘初心,公正司法”的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