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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判定劳动关系事实成立?

2023-08-28 08:40
来源: 民庭 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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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买社保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障


0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0日,小明经人介绍向微信名为“阿彬”的人应聘工作,后“阿彬”安排小明驾驶客车,其主要工作是接送三家单位的员工通勤。“阿彬”日常通过车队微信工作群安排司机具体工作,并通过其个人微信向小明支付报酬。

2021年8月16日,小明在去某药业开下班通勤车,途中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小明受伤。

小明向人社局申报工伤,人社局向小明下达《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小明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确认小明与某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小明于2022年6月23日向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客运公司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裁决驳回小明的仲裁请求,遂成讼。


02
当事人意见

某客运公司辩称:

1.其不是适格主体,因为从小明提交的证据来看,平时的出车安排及相关报酬费用的发放都是以微信名叫“阿彬”的人与小明直接联系的,阿彬与公司无关,阿彬的安排行为和发钱的行为也与公司无关。

2.小明驾驶车辆的时间是不固定的,采取的是有事就去没事就不去的方式,小明的日常管理和考勤非常的松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小明,双方没有人身依附性,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

3.公司从来没有与小明约定小明所诉称的工资报酬,也从未让小明去开三家单位的通勤车,事实上是公司与三家单位之间从未有任何业务关系。

4.小明诉称上午工作时间是7点至9点等内容,与小明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小明诉状诉称的工作时间的事实是虚假的。


03
法院审理

车队微信工作群中,由“阿彬”安排的其他客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分属不同公司。

小明主张其与某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明向法院提交的三份证据均加盖有某客运公司公章,但上述证据均系“阿彬”通过微信向小明发送的照片的截屏,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小明未提交证据证明“阿彬”系某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亦或是“阿彬”接受某客运公司委托履行上述行为。证据中标注的小明驾驶的车辆2并非某客运公司所有,故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同时,小明以其驾驶的车辆1系某客运公司所有及其为该车办理投保手续、维修车辆等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庭审调查,小明接受“阿彬”的工作安排中除驾驶车辆1外,还驾驶其他车辆,且其他车辆并不属于某客运公司所有,故无法推导出小明与某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小明所从事的工作并非由某客运公司安排,亦不是某客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也从未接受某客运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小明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04
法官说法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除主体适格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考勤打卡等;二是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是否由其提供,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三是组织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


法条检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