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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难”与 “执行不能”

2018-09-25 10:08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然后,社会上就存在着一种误解即法院能把所有执行案件彻底解决。然而实际上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家忽略了一类案件:“执行不能”。

1.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所谓“执行不能”,即客观条件下,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案件最终无法执结。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

而“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这才是周强院长承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要解决的问题!全国法院一直在努力去兑现这一庄严承诺。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2.“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不管了吗?

NO!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注意,我们说的是目前程序上终结,而不是终止,不是整个案件完结了法院不管了的意思,没有完,真的没有完!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即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3.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