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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铺失火后,谁担责赔偿?

2024-02-28 10:56
来源: 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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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1126日,李某(乙方)与某投资开发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其名下商务区的两间商铺用于娱乐经营,租期自202234日至202433日。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商务区内的治安、消防、安全等工作,如果商铺内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发生损坏严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及时负责维修,乙方予以配合。

20221030日晚,李某承租商铺所在楼栋电缆井发生火灾,后被扑灭。案涉店铺一直关门至今。某投资开发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诉讼中,经法院现场勘查、组织调解,双方于2023825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李某当日腾退交还商铺。

法院审理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未对火灾事故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认定。院现场勘查发现,案涉店铺火灾事故,源于店铺所在楼栋电缆井负1层起火产生的烟雾,上升到4楼渗透过店铺防火门,触发了店铺内天花板喷淋系统,导致喷水,事发凌晨无人看管,导致店铺内有大量积水。火灾对案涉店铺影响是有限的,并非店铺烧毁、倒塌而无法经营的程度。此情形下,李某理应迅速通知出租方抢修或自行维修,或解除合同退铺,而不是长期闭门锁店,直至原告起诉。

出租人负有保证适租义务、维修义务。案涉店铺的消防检修、火灾预防、灾后抢修等,主要义务人是出租方,某投资开发公司对火灾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同时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李某不履行减损义务,店铺空置近10个月放任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自担后果。院酌情认定3个月的维修期,免除李某2022111日至2023131日的租金。自202321日至合同解除时的租金,视为被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予支付。

某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出租方存在违约(对火灾预防、抢修负有主要责任),李某作为承租方亦有违约(拖欠租金)当合同双方均有违约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某投资开发公司违约在先,原告的违约引发了被告的违约,从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纠纷中,双方均违约,受损害方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利于民事活动中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正义的体现。减损规则的目的是要促使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日常生活的合同关系中,不能因为是对方违约在先就对损害后果放任不管、就认为一切损失理所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